編撰環境教育教材與培育環境教育志工時,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之「環境教育」定義辦理活動。

說明: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329日環署綜字第1070024711號函暨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 次全體委員會議之環境保護基金基金預算審查結果決議第67項(影本如附件)辦理。

前項決議內容為:教育是「行動、反思、再行動」的歷程,保持對環境的敏感與關懷,才是成就環境教育的開端。但環教未能根據兒童認知發展、兒童特質設計課程,且缺乏親身體驗,常無法激發學生思考人與環境的關係。環境教育必須從學齡前開始紮根,當他們長大進入社會、職場,方能將環保當作一種生活態度,但現行環境教育相關施政政策仍停留於單向填鴨式灌輸,爰請相關單位於編撰環境教育教材與培育環境教育志工時,能參考美國環保署「What i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?」中定義的組成成分:()對環境和環境挑戰的認識和敏感度。()環境和環境挑戰的知識。()關心環境與改善環境品質的態度。()辨識/改善環境挑戰的能力。()參與改善環境挑戰的能力。藉以培養具尊重生命、維護生態環境平衡意識之環境公民,進而達成環境正義、世代福祉、永續發展之目標

附件如附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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