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縣立玉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宜蘭縣立玉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中華民國1090708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
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暨宜府網字第1090050067號函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
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
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
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
有內容。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,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
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 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
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八)教育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,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
分,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,落實3010原則(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)、
SH150(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),同時參考視力保健、體育運用及
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
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
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
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
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

吳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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