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境教育設施場所,歡迎所屬教職員工踴躍參與相關活動。

說明:

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13日環署授訓字第1060000677號函辦理。

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,應於每年1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環境教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於每年12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,並於翌年131日以前,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。前項環境教育,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、演講、討論、網路學習、體驗、實驗(習)、戶外學習、參訪、影片觀賞、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。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。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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