瘋玩「精靈寶可夢」遊戲,恐引發交通安全問題

依據宜蘭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05年8月19日交全聯字第1050041436號函辦理。

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1-1條規定,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、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。又同條例第73條規定,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
另有關行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之部分,亦請加強宣導及勸導,以維用路人生命安全。